錯誤觀點:
1) The Japanese surrender ceremonies of October 25, 1945 marked the conclusion of WWII in the Pacific,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ended.
1)1945年10月25日的日本投降儀式顯示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洋戰區的結束,而
2) The transfer of Taiwan’s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to China was completed via the holding of formal Japanese surrender ceremonies in Taipei.
2)透過在台北舉行之正式的日本投降儀式,完成了把台灣領土的主權移轉至中國。
3) The Republic of China moved its central government to Taiwan in December 1949, and thus became the island’s legal government.
3)中華民國在1949年12月將其中央政府遷到台灣,也因此成為台灣島上的合法政府
4) Taiwan was awarded to China in the post-war WWII peace treaties.
4)台灣在二戰後的和平條約裡,已授予中國。
事實:
1945年日本投降,但這不代表戰爭結束,投降只是戰爭的其中一個階段。 1945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在台灣舉行投降儀式,只是讓台灣進入戰爭中的軍事佔領時期,而國際法規定「軍事占領不得移轉主權」,主權還在日本手上。 1949年12月,中華民國將中央政府遷到台灣,於是中華民國變成流亡政府,因為一直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以前,台灣還是日本的國土。 1952年舊金山和約簽立,日本放棄台灣國土,但台灣並未成為其他國家國土,即便美國至今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而中華民國只是美國在台灣實行主要佔領權國的代理人或美國扶植的政權而已。
錯誤觀點:
5)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aiwan ended in 1952.
5) 台灣的軍事佔領在1952年結束。
6)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the occupying power of Taiwan, hence its government officers can decide how to make all laws and regulations.
6)中華民國是台灣的佔領權國,因此其政府官員可以決定如何制訂所有的法律和法規。
7) Taiwan was incorporated into ROC national territory via procedures in the ROC Constitution regarding “new territory.”
7)台灣經由中華民國憲法中有關「新的領土」之程序,已被納入中華民國國家領土。
8) With no final disposition of Taiwan in the peace treaty, sovereignty is held by the local Taiwanese people.
8) 在和平條約中對台灣沒有(作)最後的處置之情況下,主權是屬當地的台灣人民所持有。
事實: 1952年舊金山和約簽立,台灣並沒有因此改變「被占領地」的身分,但美國選擇擱置台灣問題,而由中華民國代理台灣。 中華民國對台灣只有軍事管理權,而非統治權,但中華民國違反國際法,犯了「戰爭罪」,對台灣實行施政,並且對希望取得台灣統治權的台灣人予以鎮壓、屠殺與暗殺,以及進行長達43年的白色恐怖統治。 台灣至今從來沒被中華民國納為中華民國國土,就算有也當屬非法納入。 由於舊金山和約中,美國選擇擱置台灣問題,原本這會使得台灣誕生出台灣原生的政府與國家,但中華民國選擇干涉台灣政治,於是台灣原本會誕生出原生的政府與國家的種子被中華民國消滅,台灣被中華民國鳩佔鵲巢,而且在國際法下,美國還是擁有台灣的主要佔領權。
錯誤觀點:
9) The ROC on Taiwan, under any definition, meets the criteria to be a sovereign state.
9) 「中華民國在台灣」在任何定義之下, 是符合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標準。
10) After more than seventy years governing Taiwan,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s a long record of “effective territorial control,” and therefore can claim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10)在治理台灣七十多年之後,中華民國已有一段長時間“有效的領土控制”之紀錄,也
11) With the institution of popular elections for President in 1996, the ROC in Taiwan has already become a “domestic regime.”
11)有了總統普選制度之設立 (1996年開始),台灣的中華民國已經成為 (合法的)「國內政權」。
12) In order to become a true st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aiwan should declare its independence.
12)為要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個真正國家,台灣應該宣布獨立。
事實:
由於中華民國只是在台灣擁有美國授權代理軍事佔領,又大量的違反了國際法、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對台灣實行一系列的非法統治,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不是一個主權國家。 不管中華民國以代理軍事占領的身分非法統治台灣多久,都無法擁有台灣主權,「有效控制」不能簡單的稱之為「主權控制」。 儘管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總統普選制度等,但這是中華民國在美國授權代理軍事占領台灣下的違法施政,中華民國終究只是台灣的外來政權。 台灣沒有獨立一說,因為台灣本身就是獨立的,不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美國等國的一部分,最多說美國擁有台灣在二戰的主要軍事佔領權,台灣需要與包含以上但不限於的周邊國家配合,決定自己的出路。
錯誤觀點:
13)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mandates the sale of military equipment and hardware to Taiwan.
13) 台灣關係法授權出售軍事配備和硬體設備給台灣。
14) Under the One China Policy, the maintenance of an ROC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on Taiwan is fully authorized.
14) 在「一個中國政策」下,維持中華民國在台灣之國防部是有完全的授權。
15)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ROC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in Taiwan can be found in international law.
15) 在台灣建立中華民國的國防部之法律依據可以在國際法中找到。
16) As a non sovereign nation, the ROC on Taiwan is qualified to have military conscription policies.
16) 作為非主權國家,”中華民國” 在台灣有資格採用徵兵制度。
事實:
依據國際法下的「台灣關係法」,美國可以選擇軍售給代理美國軍事占領台灣的中華民國,也可以由美國直接在台灣行使國防義務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提供武器、人員、建造軍事設施等。 美國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主權,美國也不認為、不承認在「一個中國政策」下有一個叫中華民國的國家,而且中華民國也沒有台灣主權,中華民國只是代理美國軍事占領台灣而已。 依據國際法,代理美國軍事占領台灣的中華民國,不可以在台灣建立國防部。 依據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佔領國禁止在被占領地徵兵,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徵兵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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